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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1-04 15:33:00 浏览次数:

第一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市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办公室、监察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监察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信息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其中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监察室会同人事科协助开展政务公开检查、考核评议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应公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络、电子触摸屏等载体栏目的设计、维护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必须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坚持为财政改革发展服务的原则;坚持方便基层和群众知情、办事、监督的原则;坚持尽可能地让有关方面了解全市财政工作情况,发挥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在民主理财方面作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主体是局机关及局属单位。
第五条 政务公开分对内公开、对外公开两个层次。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公开本局工作职责。包括职能、职责、权限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公开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审查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农村综合改革政策,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费支出标准等;
3、公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决算报告等;
4、公开政府涉及财政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及其相关政策;
5、公开财政支持项目的申报内容、要求及相关政策等情况;
6、公开财政投资的重点基建项目资金管理等情况;
7、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管情况;
8、公开财政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的设立依据、办理程序、期限。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职称考试、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报考条件,成绩、评审条件及结果;财政直接征收的契税、相关收费征收与减免情况等;
9、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包括支持“三农”、社会保障、社会事业、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政策等;
10、公开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11、公开监督投诉办法。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追究办法等;
12、其它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公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2、公开人事管理、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情况;
3、公开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4、公开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公开未在本细则第六条中列明的其他政务信息。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第十条  政务公开主要通过网络、电子触摸屏、宣传媒体、会议、文件等方式进行,做到集中公开与分散公开结合,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政务公开体系。
第十一条  财政政务公开事项公开形式具体分类:
(一)网络公开和电子触摸屏公开。本细则第六条对外公开事项原则上主要通过外网公开和电子触摸屏公开。通过设置政务公开专栏、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开辟互联网在线问答、局长信箱、举报信箱等互动平台,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网上信息发布和网上查询。
(二)宣传媒体公开。对一些涉及面广、需告知广大群众的有关财政工作事项,在网络公开和电子触摸屏公开的同时,要及时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介上公开播报;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财政政策宣传活动,提高财政工作的社会公开度。
(三)会议和文件公开。对涉及全市财政收支和财政政策调整等重大事项,主要通过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协会议、财政工作会议等进行公开;对不宜通过网络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文件进行公开。
(四)本细则第七条对内公开事项主要通过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局大会、局域网等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的时间。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每季度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做到逐段公开,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对有变化的公开内容要及时调整和更新。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工作程序和职责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科室、单位负责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科室、单位,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公开的内容制定年度政务公开计划,明确列出政务公开事项和相应时间安排,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科室、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应公开事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预审(其中本细则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事项必须会同政策法规科审核),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初步意见,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重大的公开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签批后公开。
第十六条  对拟通过外网、电子触摸屏公开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由拟公开事项承办科室、单位提供电子文本,提交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关政务公开信息的录入、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资料;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用途;
(三)申请所公开信息的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时间。
 第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责任分工,及时责成有关科室、单位予以受理。有关科室、单位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一)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的理由,可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将延长后的期限和延长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二)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审核程序进行预审,并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和方式,公开的时间自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不服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决定的,有权进行质疑或投诉。

第五章  考核评议办法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原则上实行定期考核,考核评议结果纳入对各科室、各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一般采取科室、单位自查、问卷评议调查、不定期抽查、接受群众投诉、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等方式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内容:
1、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内容公开情况,相关资料是否及时上报;
2、各科室、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及时公布并适时补充更新;
3、各科室、单位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批评意见并及时改进工作的情况;
4、政务公开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标准:
制定年度政务公开计划;科室、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责任明确;公开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及时,程序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 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及时提供公开资料,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
良好: 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绩,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 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 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不能按要求提供公开资料。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收集、登记、交办、反馈、归档等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办法和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局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局各科室、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或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而擅自公开的;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的;
3、没有按要求及时上报政务公开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4、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有举报投诉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的;
6、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二)局各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2、在政务公开中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
3、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科室、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年度评优资格直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形成书面材料,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