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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04639/2020-00045 发布机构: 宝鸡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0-1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财政局舆情信息预防处置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1-17 15:04:21 浏览次数:

公开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进一步规范新形势下媒体和网络舆情信息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舆情应对机制,有效处置涉及财政系统舆情,根据中省市舆情应对处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舆情信息和处置原则

1、本办法中的舆情信息包括媒体舆情和网络舆情,主要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互联网上的新闻报道、论坛帖文、微博微信、视频音频等与我局有关的突发事件、批评质疑、意见建议、民生诉求等信息,以及其他部门发生的,其源头或流向涉及我局的相关信息。

2、舆情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舆情性质、传播范围、危害程度和可控性等因素,将舆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特大舆情信息主要指中央级或各类媒体、网站均有报道刊登,严重影响我局工作的负面信息;重大舆情信息主要指省级媒体或国内知名网站报道刊登,对我局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负面信息;较大舆情信息主要指本市媒体、网站报道刊登,涉及我局工作的意见类、批评类、质疑类信息或国内知名网站转载的相关帖文、报道等;一般舆情信息主要指本市媒体、网站报道刊登的建议类、询问类、诉求类信息,受普通网民、微博、微信号关注转发,未形成网络新闻。

3、舆情信息监测的重点载体:人民网及论坛、国务院政务服务平台、微博、市长信箱、12345热线;中省市各级电视台专栏、人民日报、陕西日报、宝鸡日报;局网站、邮箱、微博、公众号。

4、舆情信息处置坚持“预防为主、统一调度,主动应对、实事求是”的原则,全局上下不观望、不推诿、不放任,科学有效的开展各项工作,做到及时反映情况、跟踪事态发展、统一宣传口径、准确发布信息、主动沟通媒体、主导网络舆论,赢得舆论支持和群众认可。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5、成立舆情信息预防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舆情信息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局党组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各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岗位变动自行接任,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局舆情信息处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办公室工作的党组成员兼任,成员为局办公室、局人事教育科、干部培训中心相关人员。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和预防监测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全局舆情信息上报、转办和协调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宣传、网信、大数据等部门支持;协调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及时通过局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进行信息发布。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局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预防监测组负责日常舆情信息监测,主要针对重点载体,进行信息收集和筛选,对属于财政主办答复或虽不属于财政主办答复,但可能涉及财政资金拨付、跟踪问效等方面未尽职责的舆情信息,第一时间报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综合协调组批转后,送相关科室研判分析,提早做好处置和应对工作。同时,也要注重搜集全省范围内有关财政工作的舆情典型案例,转交相关科室、单位对照借鉴,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组长由干部培训中心主任担任,培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各科室、单位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预防监测组交办的舆情分析和处置工作;涉情科室、单位负责现场调查处置、收集研判舆情、及时报告进展情况、起草信息发布稿等。

三、工作流程和处置方式

6、发生特大、重大、较大舆情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迅速召集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科学研判形势,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人员责任,提出处置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7、根据特大、重大、较大舆情信息发展态势,按照市委舆情应对处置的程序和方法,及时进行处置,并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报道。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8、发生一般舆情信息时,由涉情科室、单位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召集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人,及时处置舆情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向预防监测组上报舆情处理结果,办公室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舆情处理情况,同时向驻局纪检监察组抄报。

9、舆情平息后,经领导小组综合研判,决定终止舆情信息处置程序,涉情科室(单位)对舆情的成因、处置、影响等进行总结评估,年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舆情信息处置总体工作情况,查找问题,汲取经验,进一步完善舆情信息处置工作机制。

四、考核奖惩和其他

10、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处置考核工作,每季度通报舆情信息监测及处置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对舆情处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推诿、工作失职、玩忽职守、擅自发布有关信息的科室(单位)或个人,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1、本办法由宝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