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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联合惩戒加强源头管理防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5-23 09:59:01
惩防并举严查围标串标  协同监管净化市场环境
——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联合惩戒加强源头管理  
防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近日,我市财政、审计、发改、公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联合惩戒、加强源头管理,防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剑指围标、陪标、串标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惩防并举,加强协同监管,引导企业良性竞争,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政府采购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市场,既关系企业的“钱袋子”,又关系国家经济社会政策和财政管理政策的落实。串通投标不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政府采购制度公信力,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滋生消极腐败问题,必须严厉打击。《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同时明确了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但过去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上对串通投标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和法定情形。此外,由于串通投标隐蔽性强、认定难度大,财政部门单独办案过程中也存在力量不足、取证手段有限、震慑力不强等问题。
随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分别于2015年3月1日、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从立法层面明确了恶意串通、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为认定和查处串通投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四部门联合出台了《通知》。这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实现公平有序竞争等重大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采、从严管采的内在要求。
    问:请介绍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
    总体要求部分:明确了防治串通投标遵循的主要原则,即:依法预防、依法认定、依法追责;惩防并举、协同监管、联合惩戒;源头管理、环环排查、各负其责。
    严肃惩处串通投标部分:一是围绕严查处、强震慑,进一步健全职能部门之间案件协查、线索移送、定期互通情报、推进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和跨部门协同监管;二是盯紧关键节点,设立层层防线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围追堵截”。针对供应商在报名、资格审查、评审等环节容易发生的围标串标问题,强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各自职责,并明确了认定标准和具体程序。
    有效防范串通投标部分:围绕切断围标串标利益链、消除违规操作空间,从加强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管理三个方面,制定了需求专家论证、采购最高限价、保证金基本账户缴退、细化社保证明材料、严格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适用、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和有效竞争、政府采购信用查询和承诺等15项制度和措施。
    这些制度和措施指向性、操作性强,而且环环紧扣,通过加大围标串标难度、提高围标串标成本,力求将其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
    问:起草《通知》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起草《通知》总的考虑,是坚持惩防并举、协同监管的总体思路,抓关键,抓源头,管住政府采购活动中乱伸的“市场之手”和“权力之手”,净化市场环境,服务全市发展。具体讲:
    一是更有效管控价格。围标串标最核心的因素是价格。为防止价格不透明或者虚高给围标串标留下空间,《通知》在政府采购预算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制度,并将其作为采购人的义务性规范,要求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设定最高限价,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财政、审计部门联合复核最高限价,而且要求公开最高限价,科学设定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权重。通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两道防线,加强对中标成交价格的双重控制,既压缩围标串标操作空间,又防止采购结果存在“价高”问题。   
    二是更充分保障竞争。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基石,也是打破围标串标链条的有力武器。针对采购需求可能存在的倾向性和排他性问题,采购文件可能存在的“量身定做”问题,以及利用综合评分法非法操控评标结果等问题,《通知》聚焦采购需求这一源头,以及供应商产生方式、投标保证金缴纳、社保缴费清单、采购文件编制、评标方法设定、履约验收管理等关节点,制定一系列措施保障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努力实现“围不成”、“串不成”的目标。
    三是更全面公开信息。信息公开是防治围标串标的“杀手锏”。在落实国家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项规定的同时,《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如随采购公告同步公开采购文件、监管部门、主管单位等信息,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及认定为无效投标的供应商告知其原因等。这些措施,不仅有利于保障供应商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而且有利于发挥供应商利益关联最直接、市场反应最灵敏、供应商之间监督最有效的特点,弥补行政监管信息不对称等缺陷。
    问:下一步将如何推进《通知》的落实工作?
    防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工作,各级党政十分重视,社会关注度也很高,而且涉及职能部门、采购当事人多,链条多环节长,政策性专业性强。市县财政部门和各职能部门要提高站位,强化措施,既严查典型案件,又重常态化监管,把这项工作抓实抓细。
    一是深化普法宣传。结合《通知》落实以及财政部87号令、94号令等新法规的实施,继续多渠道开展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普法培训,增强各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法规的知晓度和敬畏心。
    二是增强工作合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既要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又要严格履行防范处理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肃责任追究,加大曝光力度。供应商要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诚信建设是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为此,下一步还将重点调研出台政府采购信用管理、采购文件示范文本、采购需求编制指引三个方面的配套制度,成熟一个、推出一个。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开展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随机抽查,依法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继续开展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防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共同法律责任和义务。相信通过广大政府采购业界人士的携手共同努力,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一定会更加规范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