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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减税降费 推动惠企利民

来源: 宝鸡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2-19 11:14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我市财税部门加强组织保障,开展了“财税政策进企业”等一系列形式多样的政策宣讲培训,深入督查调研,全面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帮助各类主体用足用好优惠政策。2019-2020年,我市累计减税降费近60亿元,力度空前,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创新活力、助推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促进居民消费、稳定市场预期、扩大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国家将坚持制度性和阶段性政策相结合,保持减税降费政策连续性,加大各类违规涉企收费整治力度,强化减税降费政策红利,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减税降费政策的知晓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梳理了2018年以来我市执行的主要减税降费政策,以飨读者。

2018年以来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一结构性减税(3项)

1.深化增值税改革

【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6%降为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0%降为9%;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执行时间】2019年4月1日起

2.降低社保费率

【享受主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优惠内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执行时间】2019年5月1日起

3.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在个税减除费用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新《个人所得税法》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

二.普惠性政策(8项)

4.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

【优惠内容】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优惠内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执行时间】2019年7月1日起

7.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内容】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执行时间】2019年7月1日起

8.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内容】取消补领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取消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等8项培训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收费标准降低10%。

【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财税〔2019〕26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起

9.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内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0.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优惠内容】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1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起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5项)

12.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3.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4.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最大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5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政策依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执行时间】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6.延续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支持疫情防控(8项)

17.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免税

【享受主体】受赠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优惠内容】适度扩大免税进口范围;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18.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9.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购置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1.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允许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2.货物捐赠税费减免

【享受主体】捐赠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3.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4.药品、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人

【优惠内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支持复工复产(8项)

25.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至6月底,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至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执行时间】2020年2月至12月底

26.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等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7.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8.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享受主体】电影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9.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享受主体】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

【优惠内容】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免征条件,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6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30.省级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对各类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医护及防控人员运输的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对旅游、住宿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用于新冠肺炎防控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政策依据】《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关于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0〕2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起

31.房租减免

【享受主体】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免除2020年上半年3个月的房屋租金。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执行时间】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六.支持稳外贸扩内需(3项)

33.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

【执行时间】2020年3月20日起

34.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5.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销售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

【执行时间】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七.支持特定行业、企业发展(10项)

36.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起

3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

38.部分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单位

【优惠内容】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9.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0.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企业

【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6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1.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有关企业

【优惠内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该群体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7号)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2.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减免

【享受主体】社区养老等服务机构

【优惠内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服务的房屋、土地免征契税、不动产登记费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

【执行时间】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43.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对归属中央收入、省级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15号)

【执行时间】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4.物流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5.延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3号)

【执行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注:以上内容为政策摘要,文件全文可通过财政部(www.mof.gov.cn)、国家税务总局(www.chinatax.gov.cn)等政府网站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