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2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宝民发〔2023〕22号),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城市低保标准由610-630元/人·月统一提高到662元/人·月,实行补差发放。农村低保标准由4920元/人·年统一提高到5964元/人·年,实行分档发放。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3 倍执行,即: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 861 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 7764 元/人·年。
截至2022年底,我市共纳入城乡低保对象45986户、102197人,共纳入城乡特困人员7269户、7349人,经测算,提标后每年新增财政补助资金8238万元,其中,新增城乡低保资金7263万元,新增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975万元。
为确保调标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民政、财政部门履行统筹牵头职责,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妥善做好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力度,并通过组织政策专题培训,印发政策宣传手册,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体等形式加大宣传低保政策力度,确保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目前提标政策已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