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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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23 11:55
宝鸡市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2004] 54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规范税收征管,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县乡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完善转移支付办法,缩小县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全市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 4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现将《宝鸡市市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五日
宝鸡市市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4] 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现行市与县区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市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我市市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自1995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了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财政分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是益突出。主要是,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做法,已经不适应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和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市级收入结构单一,税源日益萎缩,对困难县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不够;全市大部分县乡财政困难,县区间财力差距呈扩大趋势;现行体制未能有效地建立起地方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增长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各级增收积极性。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调整和完善现行财政体制。
二、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目标和原则
近期内,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县乡干部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完善转移支付办法,缩小县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全市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原则是:第一,着眼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范市县区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保证县区公共支出的最低需要;第二,打破企业隶属关系,按税种、按比例划分收入,建立上下联结统一的收入增长机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第三,保证市县区既得利益,确保新老体质平稳过渡;第四,实行税收属地化、专业化管理,增强体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第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市县区共同分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带来利益变动的影响。
三、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市与县区收入的划分
1、将宝鸡卷烟厂、市烟草公司、全市各通信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我市留成部分)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市级固定收入。
2、除城建税外,将省分成后留给市县区的所有工商税(不含市级固定收入)作为共享收入,市与县区按固定比例分成,其中:金台区、渭滨区、高新区按50: 50分成,即:市级分享50%,各区分享50%(不含高新区东区地方收入);其余10个县区按20: 80分成,即:市级分享2 0%,县区分享80%。金台区、渭滨区的教育费附加市与两区30: 70分成,即:市级分享30%,两区分享70%。
从2005年1月1日起,高新区东区范围内(八鱼镇马尾河以西,马营镇郭家崖以东,渭河堤以南,西宝南线、规划中的宝成铁路南线以北18. 15平方公里)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和收入(留市部分)市与渭滨区、高新区按25:25:50分成,即:市级分享25%,渭滨区分享25%,高新区分享50%。同时将2003年地方收入基数通过结算划转渭滨区财政。
3、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维持原分享办法不变,留市部分市县区继续按50: 50比例分享,即:市级分享50%,县区分享50%。
4、剔除上述税收收入外的城建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地方税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等非税收入,继续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取消递增上解和改变“两税”返还办法
1、取消陈仓区、凤翔县、岐山县、眉县、金台区、渭滨区6县区体制上解的递增比例,以后年度以2003年实际上觯额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
2、改变金台区、渭滨区城市教育费附加按当年收入10%上解的办法,以后年度以2003年对省财政的实际上解额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省财政。
3、改变县区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分配办法。以后年度县区增加的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额改按县区增量占全市增量比重进行计算。即:当年市对县区税收返还增量按照新体制规定的市与县区当年上划中央“两税”(上划增值税与消费税均与体制调整方案规定的增值税25%部分的划分范围和比例相一致)增量占全市当年上划“两税”增量的比重进行分配。对2003年以前形成的上划中央“两税”返还基数,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维持不变。
(三)基数的确定及考核
体制调整基数以各县区2002年决算收入,加其2003年比2000年3年的年均递增率推算确定,对推算的基数大于2003年决算收入的县区,统一以2003年决算数为基数。
根据这一基数,按照以上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划分办法及分享比例计算的县区上划省市的收入,减去省市下划收入后的净收入,为核定的县区收入返还基数。以后年度,按市财政核定的收入返还基数如数返还各县区,但各县区上划省市收入达不到上划基数的,相应扣减其收入返还基数。
(四)增收激励政策
为了有效调动各县区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按照兼顾既得利盗,对困难县区适当倾斜的原则,实行有区别的增量分配激励政策。市对太白、麟游、陇县、千阳、凤县、扶风、眉县7县的共享收入当年净增量,实行当年金额返还政策。市对金台、渭滨、高新区、岐山、陈仓、凤翔6县区的共享收入当年净增量,在2004-2007年4年内,实行超目标增长分配激励政策。即,6县区的共享收入净增量,超出增长目标部分分别按比例返还县区。2004 -2007年,收入增长目标分别为6%、5%、4%、4%;返还比例为:金台、渭滨、高新区30%,岐山、陈仓、凤翔50%。
(五)为了解决因政策统一性而引发的新的不平衡,对没有或省市下划收入很小的县区,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拿出500万元予以补助并逐年递增。
四、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一)建立与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新的财政体制推行后,除市级的固定收入可以设立专门的征收机构外,其余收入全部实行属地化征管,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构进行统一征收,严格按照体制规定的收入划分范围和税收缴库级次办理入库,杜绝混库。同时加强税务稽查,强化税收征管。具体征收管理和国库收纳报解办法,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下发。
(二)建立与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出口退税负担办法。体制调整后,地方负担的增值税(25%部分)的出口退税,继续坚持分享与分担相对等原则,‘按照新体制规定的增值税收入级次和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同时,按体制调整后的增值税收入级次和分享比例调整市对县区的出口退税返还基数。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两保两挂”办法。在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的同时,市财政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及“两保两挂”办法,提高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合理性,加大对下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
(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优化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要确保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按时发放,逐步增加对“三农”、教育、科技、卫生等重点支出的投入。在基层政权基本支出需要没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投入到其他领域,更不能用于安排“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努力增收节支,厉行节约,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压缩行政事业支出,严格控制编制和人员增长,改进事业单位经费拨付办法,解决财政供养人口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
(五)规范税收优惠行为。根据中省规定,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篥一律停止。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财税秩序,切实纠正自行出台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对中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减收,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要加强依法征税,确保各级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的收入级次及时足额入库。
(六)2008年后,根据省对我市体制变动以及各县区实际财政状况进行微调。
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在体制调整方案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增加新的税种等大的政策性调整,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级收入划分做进一步的明确。
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