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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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24 10:02
渭滨区、陈仓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理顺渭滨区、陈仓区六个镇由高新区整建制托管后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推动高新区实现跨越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现将《调整和完善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方案》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调整和完善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方案
从2010年1月1日起,渭滨区马营镇、八鱼镇和陈仓区千河镇、磻溪镇、天王镇、钓渭镇六个镇,由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施整建制托管。为了理顺托管六个镇之后高新区范围内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推动高新区实现跨越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两区多园”突破发展的意见》(宝市发〔2009〕20号)精神,从2010年起调整和完善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和完善高新区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集中的原则。调整高新区范围内的税收征管体制,实行统一的税收分成比例,财政支出由高新区集中管理,支持高新区突破发展。
(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保证既得财力,扩大共享收入范围,建立财政收入增长共享机制。
(三)协作共赢的原则。在与省对市财政体制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各方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保证新老体制平稳过渡,维护我市整体利益。
二、调整和完善高新区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财政收入范围
高新区财政收入范围为:渭滨区马营镇、八鱼镇、陈仓区千河镇、磻溪镇、天王镇、钓渭镇六个镇的行政区划范围,以及石鼓路以西,原宝鸡制药机械厂东围墙以东,310国道以北,火炬路以南1.49平方公里范围。
(二)财政收入的划分
在现行省与我市财政收入划分的基础上,高新区范围内留我市的地方财政收入作如下划分:
1.固定收入
以下收入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宝鸡卷烟厂、市烟草公司、电信通讯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市级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市以下垂直管理机构征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以下收入为高新区固定收入: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此三项不含市本级固定收入部分),高新区管委会、托管六个镇政府及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征缴按中省市规定属高新区的非税收入。
2.共享收入
以下收入为高新区范围内共享收入: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市国税、地税直属税务分局征收部分)、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市国税、地税直属税务分局征收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契税,以及固定收入外的其他财政收入。共享收入市级、高新区、渭滨区、陈仓区按30∶40∶15∶15的比例分成。
(三)建立财政收入增长共享机制
共享收入日常缴库办法。除市本级固定收入由各征收机构在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办理缴库外,其他高新区范围内财政收入由高新区国税局、市地税局高新区分局、市地税局车辆税收管理分局、高新区财政局等征收机构按属地原则在国家金库高新区支库(以下简称高新区国库)办理缴库。为了解决市级、高新区、渭滨区、陈仓区共享收入国库横向划解问题,对高新区范围内共享收入按体制规定比例应划归渭滨区、陈仓区的分成部分,在办理缴库时暂划入市级。即:市级、高新区按60∶40比例办理缴库。
渭滨区、陈仓区共享收入的划转。对应划归渭滨区、陈仓区的共享收入分成部分,通过调库按月划转两区国库。具体办法是:高新区范围内各征收机构应在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在高新区国库办理缴库的分户明细表及区分渭滨区、陈仓区和税种的税款划转申请汇总表签名盖章,经财政部门核对确认后,由原征收机构开具更正通知书,送相关国库办理收入调库手续。调库资料分别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备案。
高新区范围内财政收入缴库、共享收入划转的具体办法,以及税收报表制度和报表格式,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四)两税返还和上解基数的调整
调整高新区范围内上划中央“两税”(增值税、消费税)增量返还分配办法。以后年度增加的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额,按新的增值税分成比例对应的上划中央“两税”增量占全市当年上划中央“两税”增量的比重进行分配。相应调整基期年上划中央“两税”完成数,其中对渭滨区、陈仓区分成高新区范围内的增值税对应的上划中央“两税”增量,并入所在区的增量一并计算。对2009年以前形成的上划中央“两税”返还基数,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维持不变。
根据机构划转情况,调整渭滨区、陈仓区、高新区的部分专项上解基数。对移交的债权债务涉及的专项上解,根据上级财政结算情况每年核定。原体制定额上解基数不作变动。
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负担机制的调整。高新区范围内的出口退税,均通过高新区国库从中央级收入中统一退付。以后年度市级、高新区、渭滨区、陈仓区的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的上解,依据体制规定的增值税分成比例分担。为简化核算,各方原出口退税基数不作调整。
(五)体制调整收入基数、支出基数的核定和划转
调整和完善高新区财政体制以2009年为基期年。
在对基期年高新区范围内各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进行核实的基础上,确定市级、高新区、渭滨区、陈仓区的体制调整收入基数和支出划转基数。
对按照基期年市区级收入和以上财政收入划分办法计算的分享收入超过收入基数的部分,以后年度定额上解,达不到收入基数的部分,以后年度作为体制调整收入基数返还定额补助。对核定的渭滨区、陈仓区六个镇基期年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区级财政配套等支出基数,从2010年起,由渭滨区、陈仓区财政定额上解市财政,市财政划转高新区财政。
(六)增收激励政策
省级集中的共享五税收入(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量分配办法。鉴于体制调整后市级收入分成比例发生了变化,为简化结算,对高新区范围内省级集中的当年共享五税收入增量返还(省级集中率按2004年体制调整时对宝鸡市的比率计算),按基期年市级、高新区、渭滨区和陈仓区的共享五税所占比重统一分配。
渭滨区、陈仓区工业企业新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集中部分返还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对县区新增工业企业税收予以结算返还的通知》(陕财办预〔2009〕84号)的规定,从2010年起,将依据高新区范围内税收报表统计的属于渭滨区、陈仓区的税收增量返还,计入所在区进行计算。
三、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
(一)理顺高新区税收征管体制
高新区范围内的税收收入,除宝鸡卷烟厂、市烟草公司和电信通讯企业,以及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车辆税收专业化管理的纳税人外,由高新区国税局、市地税局高新区分局、高新区财政局实行属地化征管。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车辆税收管理分局暂继续执行现行征管范围。改革后高新区范围内新增的其他纳税人,均由高新区征收机构进行征管。渭滨区和陈仓区的国税、地税、财政(含农税)部门不再征管高新区范围内的税收,高新区国税、地税、财政部门不再承担高新区范围外的税收征管。
(二)规范税收征管缴库行为
各征收机构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规定减免、缓缴税款,切实规范财税秩序。
各征收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分成办法、预算级次、缴款国库办理税款划缴,确保各级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对违规调整税收种类、混淆预算级次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财税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年终决算中扣划资金。
(三)高新区财政支出责任的调整
在现行财政支出范围的基础上,高新区财政负责承担托管六个镇人员和机构运转支出,以及高新区涉及的农业、城市建设规划、文教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扶贫等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托管六个镇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作高新区固定收入后,相应的城维费供养人员、运转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全部由高新区财政承担。
(四)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新的财政体制运行后,涉及高新区及托管六个镇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按省市分配相关因素直接下达高新区,并抄送涉及的渭滨区和陈仓区。
高新区要严格按照上级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要求,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强化财政监督,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高新区财政安排拨付托管六个镇的各项支出,其预算编制、指标下达、资金使用绩效和监督检查等文件资料,均同时抄送渭滨区、陈仓区财政及相关业务部门。
对中省按规定直接拨付渭滨区、陈仓区相关特设专户的资金,以及按现行财政管理要求由渭滨区、陈仓区继续拨付、监督、统计等管理的资金,要加强业务工作衔接,协商确定实施项目和地方配套金额,并由高新区财政按要求及时将配套资金拨付渭滨区、陈仓区有关银行账户,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中省市针对上述资金开展的检查、验收、审计等工作,按照“实际管理”的原则确定工作责任主体。
(五)全力做好财政资金争取工作
高新区要主动加强与渭滨区、陈仓区财政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上级财政资金申报争取等日常基础管理工作,及时向托管六个镇所在区提供相关统计数据、报表资料。建立涉及托管镇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激励奖励机制,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渭滨区、陈仓区要对托管镇一视同仁,继续按现行渠道做好资金申报争取工作,维护全市整体利益。
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对清姜、姜谭等地区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的税收数据等,由相关征收机构及时送高新区进行统计汇总。对渭滨区、陈仓区按“区域统计”的相关数据,高新区要按规定进行统计。
(六)高新区财政预算和决算的编制
高新区财政年度预算、决算草案,与市本级财政合并后报市人代会、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执行中的预算收支旬报、月报也与市本级合并后上报。涉及托管六个镇的预算、决算等上报中省财政的报表数据资料,仍按现所在区进行汇总上报。高新区财政要按照中省财税政策调整和变化的要求,健全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强化财政收入征管,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防止报表汇总后对整体利益造成影响。
(七)其他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方案实施后如遇国家重大财税政策调整,相应调整高新区财政体制。
鉴于对2010年当年已入库财政收入进行调库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时间紧,因此,2010年的各级收入仍按照老体制规定进行解缴入库,当年不再调库,年终上下级财政按照新体制的规定进行结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收入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入库。
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