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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 财政部 来源: 财政部 发布时间:2018-07-10 11:13

陕财办金〔2017〕6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调动各地推广运用PPP模式的积极性,引导各地规范运用PPP模式,推动PPP项目信息公开,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2日
 
 
陕西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调动各地推广运用PPP模式的积极性,引导各地规范运用PPP模式,推动PPP项目信息公开,根据《陕西省扩大有效投资考核奖惩办法(试行)》(陕发〔2016〕18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推广PPP模式成效明显市县名单的通知》(财办金〔2016〕14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市(区)推广PPP模式情况的考核。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区、县(包括省管县)、县级市推广PPP模式的情况,统一纳入各市(区),以市(区)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绩,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考核方法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为依托,以平台中录入的信息为依据,实行量化考核。
    第五条 考核办法共包含PPP项目情况、PPP业务培训情况、PPP制度建设情况、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PPP项目规范实施情况五个方面的考核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一)PPP项目情况。
    1.PPP项目储备数量。考核各市(区)PPP项目进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储备库的数量。当年按规定进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每1个得1分。
    2.PPP示范项目数量。考核各市(区)PPP项目进入财政部及省财政厅PPP示范项目名单的数量。当年进入财政部示范名单的项目,每1个得10分;进入省财政厅示范名单的项目,每1个得5分。
    3.PPP项目“落地”数量。考核各市(区)进入执行阶段PPP项目(已经同社会资本签署PPP项目合同)的数量。当年政府按规定完成社会资本方采购,并与社会资本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项目,每1个得10分。
    4.PPP项目投资额度。考核各市(区)进入执行阶段PPP项目的投资额大小。当年落地项目中,投资额在3亿元(不含)以下的,每1个得1分,3-10亿元(不含)的,每1个得2分,10-50亿元(不含)的,每1个得3分,50亿元以上的,每1个得5分。
    5.PPP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情况。考核各市(区)PPP项目中民间投资参与度和积极性。当年落地项目中,民间投资在项目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50%的,每1个得10分,超过30%的,每1个得5分。
    6.PPP项目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考核各市(区)通过PPP模式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的额度。按照财政部当年认定(以财政部拨付“以奖代补”资金文件为依据)的通过PPP模式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的额度,化解债务3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每1个得5分,3-10亿元(不含)的,每1个得10分,10-50亿元(不含)的,每1个得15分,50亿元以上的,每1个得20分。
    (二)PPP业务培训情况。考核各市(区)组织开展PPP培训情况。当年市(区)政府组织PPP专题培训,每1次得5分,市(区)政府部门组织PPP专题培训,每1次得3分,县级政府组织PPP专题培训,每1次得3分,县级政府部门组织PPP专题培训,每1次得2分。各市县开展培训涉及PPP内容的,酌情计分。
    (三)PPP制度建设情况。考核各市(区)出台PPP相关制度文件情况。当年市(区)政府出台PPP制度文件,每1个得5分,市(区)政府部门出台PPP制度文件,每1个得3分,县级政府出台PPP制度文件,每1个得3分,县级政府部门出台PPP制度文件,每1个得2分。
    (四)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考核各市(区)应公开PPP项目信息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情况。各市(区)未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应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当年被责令限期改正的,一次扣25分,扣完为止,逾期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被通报批评的,当年考核总分计0分。
    (五)PPP项目规范实施情况。考核各市(区)PPP项目的规范性情况。统计各市(区)PPP项目“落地”数量、PPP项目投资额度和PPP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情况时,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不参与计分。各市(区)通过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利用PPP变相融资,被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考核总分计0分。
    第六条  各市(区)所得总分除以其所辖区、县(含省管县)和县级市的个数(市区本级也算1个),即为其最终得分。
    第七条  每年1月10日前,各市(区)将本地区上一年度PPP业务培训情况、PPP制度建设情况及佐证资料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第八条  每年1月15日前,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提取上一年度各市(区)PPP项目数据,结合各市(区)资料报送情况,综合计算各市(区)得分,并将最终得分反馈各市(区)。
    第九条 各市(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考核结果7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材料,由省财政厅组织审查核对,超过7日未提交材料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章    考核奖励
    第十条 按照各市(区)最终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前6位的市区给予通报表彰,并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按照3个等次分别给予一定奖励。通报情况抄送各市(区)政府。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只能用于PPP相关支出,不得做其他用途。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取消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 考核首年度采用历年累计数据,第二年度起,PPP业务培训、PPP制度建设情况仍采用历年累计数据,其他采用年度新增数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